115年度中補字第2542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返還借款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793407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54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李○祥 訴訟代理人 莊○婷 被 告 鉅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○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 154,92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1,244元(元以下四捨 五入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6,170元(計算式:154,9 26+1,2...」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2542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李○祥
訴訟代理人 莊○婷
被 告 鉅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張○宜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
154,92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1,244元(元以下四捨
五入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6,170元(計算式:154,9
26+1,244=156,170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280元,扣除前繳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7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董惠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劉雅玲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5萬4,926元) 1 利息 15萬4,926元 114年12月31日 115年4月28日 (119/365) 2.295% 1,159.21元 2 違約金 15萬4,926元 115年2月1日 115年4月28日 (87/365) 0.2295% 84.75元 小計 1,243.96元 合計 15萬6,17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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