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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中簡易庭民事115年度中補字第246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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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中補字第2468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23

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46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○州 送達代收人 魏行政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賴充 偉發支付命令(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5526號),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故應以原告於民國115 年2月26日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 9條規定,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,附帶請 求起訴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依首揭規定 ,原告起訴前之利息,應併算其價額。而本...
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2026-06-23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46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○州 送達代收人 魏行政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賴充 偉發支付命令(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5526號),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故應以原告於民國115 年2月26日聲請支付命令視為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 9條規定,應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,附帶請 求起訴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依首揭規定 ,原告起訴前之利息,應併算其價額。而本件起訴日即支付 命令聲請狀之前一日為115年2月25日,有本院收狀戳可憑,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4,596元【計 算式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 41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 補繳1,91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 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 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亭汝 附表: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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