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中補字第2416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4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被 告 楊○憲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2157號),經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 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 ,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2第2項定有明文 ,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 賠...」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2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2416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
被 告 楊○憲
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
告發支付命令(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2157號),經被告於
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
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
,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2第2項定有明文
,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
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,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,數額
已可確定,應合併計算其價額。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其新臺幣(下同)119,400元,
及其中114,075元自11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
計算之利息,依上開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併算原告請
求起訴前1日(即115年4月29日)之利息94元(計算式如附
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合計為119,494元(計算式:1
19,400元+94元=119,494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13規
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26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↗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林秀菊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蔡伸蔚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1萬9,400元 1 利息 11萬4,075元 115年4月28日 115年4月29日 (2/365) 15% 93.76元 小計 93.76元 合 計 11萬9,49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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