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中補字第2274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工程款與保固
宣判日期:2026-06-12樺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- 返還工程款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樺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(統編:90495518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274號 原 告 張○昕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↗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, 原告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235,77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,3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反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...」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1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2274號
原 告 張○昕
上列原告與被告樺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↗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,
原告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35,77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3,3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賴亭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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