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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中簡易庭民事115年度中補字第223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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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中補字第2235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24
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235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○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基澤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,794元(計算式為 債權本金34,721元+如附表所示之起訴前之遲延利息72.92 ),應繳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 (二)提出...
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2026-06-24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235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○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基澤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,794元(計算式為 債權本金34,721元+如附表所示之起訴前之遲延利息72.92 ),應繳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 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萬7,724元) 1 利息 2萬7,724元 115年3月24日 115年3月29日 (6/365) 16% 72.92元 小計 72.92元 合計 2萬7,797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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