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中補字第2143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30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70774816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143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黎○彤 訴訟代理人 羅○美 被 告 張○珈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○珈發 支付命令(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586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 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57,41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...」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2143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黎○彤
訴訟代理人 羅○美
被 告 張○珈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張○珈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586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
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
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請
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57,41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,061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
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
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但
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游欣偉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57,412元) 1 利息 57,412元 114年8月10日 115年1月1日 (145/365) 16% 3,649.2元 小計 3,649.2元 合計 61,061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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