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中補字第2133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8林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等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林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0551568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133號 原 告 郭○銘 一、原告與被告林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↗、羅淑娟與洄東海大廈管 理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原告所提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「被告應即屏除其他有色 強光、汽機車亂停之亂象」,未陳報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 為何,且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加以說明(如被告之屏除其他 有色強光方法之廠商估價單),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之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,查報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:被告應將屏除其 他有色強光、汽機車亂停之亂象之實際方法及...」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08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2133號
原 告 郭○銘
一、原告與被告林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↗、羅淑娟與洄東海大廈管
理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查原告所提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二項「被告應即屏除其他有色
強光、汽機車亂停之亂象」,未陳報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
為何,且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加以說明(如被告之屏除其他
有色強光方法之廠商估價單),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
的之價額,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,查報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:被告應將屏除其
他有色強光、汽機車亂停之亂象之實際方法及預估費用之價
額為何,並加計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請求之新臺幣(下同)1,00
0元,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(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
7條之13「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
臺幣100,000元以下部分,徵收1,000元;逾100,000元至1,0
00,000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100元;逾1,000,000元至10,000
,000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90元;逾10,000,000元至100,000,
000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80元;逾100,000,000元至1,000,00
0,000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70元;逾1,000,000,000元部分,
每萬元徵收60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」及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
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計算之裁判費,可連上司法院首頁>便民
服務>徵收費用標準>4、費用徵收標準之民事裁判費試算表
)。
二、原告如不知起訴狀所列載訴之聲明第二項利益之數額,則屬
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,原告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
條↗之12「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
十分之一」規定即1,650,000元計算價額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20,805元。原告如未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王薇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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