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中補字第1702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返還借款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6517096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70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周○財 被 告 吳○育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吳○育發支付命令 (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93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 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 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(下同)453,84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4,558...」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1702號
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周○財
被 告 吳○育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吳○育發支付命令
(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793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
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
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請求被告
給付新臺幣(下同)453,84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
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4,558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
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4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,9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游欣偉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453,848元) 1 利息 453,848元 114年11月10日 115年3月18日 (129/365) 12% 19,248.13元 2 違約金 453,848元 114年12月11日 115年3月18日 (98/365) 1.2% 1,462.26元 小計 20,710.39元 合計 474,558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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