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中補字第1511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65175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51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黃○州 被 告 賴○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賴○誠發 支付命令(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77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 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62,40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4,8...」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補字第1511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黃○州
被 告 賴○誠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賴○誠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77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
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
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
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62,40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及違約金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4,839元(計算式詳如
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710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2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↗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游欣偉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62,406元) 1 利息 249,981元 115年2月28日 115年3月11日 (12/365) 15% 1,232.78元 2 違約金 1,200元 小計 2,432.78元 合計 264,839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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