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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中簡易庭民事115年度中補字第151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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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中補字第1511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51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○州 被 告 賴○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賴○誠發 支付命令(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77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 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62,40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4,8...
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51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○州 被 告 賴○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賴○誠發 支付命令(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772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 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62,40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及違約金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4,839元(計算式詳如 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710元,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2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62,406元) 1 利息 249,981元 115年2月28日 115年3月11日 (12/365) 15% 1,232.78元 2 違約金 1,200元 小計 2,432.78元 合計 264,839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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