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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中簡易庭民事115年度中補字第134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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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中補字第1348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保險金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林○旭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○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 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6,00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,715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 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...
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林○旭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○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 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6,00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,715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 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6,000元) 1 利息 6,000元 114年1月16日 115年3月26日 (1+70/365) 10% 715.07元 小計 715.07元 合計 6,715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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