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裁判檢索臺中簡易庭民事115年度中簡字第2090號
回檢索列表
115年度中簡字第2090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返還借款等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7,7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209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○真 訴訟代理人 吳○宏 被 告 蔡○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7,7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37,73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 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程序方面: 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   緣被告於民國108年2月1日起陸續向原告辦理如債務人債務 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、使用 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如相關往來契約 。詎料被告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新臺幣437,733元, 經原告迭次催索,被告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被告就該債務已 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 提起本訴等語,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惟提出書狀陳稱:對原告主張 之本金及利息均不爭執,惟被告因積欠多家銀行債務,現已 經營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之律師協助聲請債務清理等語。 四、本院之判斷:   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信用卡使用契約暨約定條 款、信用卡申請書、帳務查詢明細為證,被告經合法通知,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80條第3項、第1項之規定,視同自認,是堪信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正,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。從而,原告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五、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,所為被告敗訴判決,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併依職權為被告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之宣告。 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判決如主文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薇葶 附表: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,597元 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002 新臺幣278,136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3%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278,136元 自民國115年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之部分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)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
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返還借款等 | TWProbe 房產觀測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