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中簡字第2090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返還借款等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6519539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7,7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」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中簡字第2090號
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林○真
訴訟代理人 吳○宏
被 告 蔡○含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7,7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
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37,73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
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程序方面:
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↗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
緣被告於民國108年2月1日起陸續向原告辦理如債務人債務
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、使用
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如相關往來契約
。詎料被告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息共計新臺幣437,733元,
經原告迭次催索,被告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被告就該債務已
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
提起本訴等語,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,惟提出書狀陳稱:對原告主張
之本金及利息均不爭執,惟被告因積欠多家銀行債務,現已
經營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之律師協助聲請債務清理等語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上開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信用卡使用契約暨約定條
款、信用卡申請書、帳務查詢明細為證,被告經合法通知,
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第2項準用
同法第280條第3項、第1項之規定,視同自認,是堪信原告
主張之事實為真正,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。從而,原告依
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
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↗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
序,所為被告敗訴判決,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↗第1項第
3款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併依職權為被告供擔保免
為假執行之宣告。
六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薇葶
附表:
利息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9,597元 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002 新臺幣278,136元 自民國114年1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3%
違約金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278,136元 自民國115年1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之部分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計算違約金)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