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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中簡易庭民事115年度中簡字第174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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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中簡字第1742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24

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,938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,067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清
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2026-06-24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1742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○龍 訴訟代理人 賴○屏 送達代收人 王郁瑩 被 告 魏○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,938元,及自民國114年10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,067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方面 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   貳、實體方面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為購買APPLE公司iPAD第7代、iPHONE14,價 格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66,888、80,280元,而向原告辦理買 賣分期付款,分別約定自民國114年4月5日起至117年3月5日 止及114年3月20日起至117年2月20日止,分36期清償,每期 分別繳款1,858、2,230元,詎被告僅各自繳交6期,即未再 繳納,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被告經原告通 知催討仍置若罔聞。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,提 起本件訴訟。並聲明:1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5,938元 ,及自民國114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6計算之利息;2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,067元,及自 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 之利息;3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惟據其前所提聲明異議狀則以 :本件債務尚有爭執等語資為抗辯。  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 (一)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買 賣契約、應收款餘額表為證(司促卷第5至11頁),且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 其他證據以實其說,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。 (二)綜上所述,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 許。 四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,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亭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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