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中小字第745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6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9589328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,213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」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2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中小字第745號
原 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高○玲
訴訟代理人 王○婷
吳○儒
被 告 賴○伶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,213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24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楊雅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游欣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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