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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中簡易庭民事115年度中小字第74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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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中小字第745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6

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,213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2026-06-2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745號 原 告 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○玲 訴訟代理人 王○婷 吳○儒 被 告 賴○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,213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24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欣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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