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中小字第2226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6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22958907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 實 及」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1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中小字第2226號
原 告 涂○倫
被 告 全國加油站環中路站
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王○瑜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↗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又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定
外,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,同法第436條第2項
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
日以115年度中補字第1608號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
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,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
之訴,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18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
在卷可憑(本院卷第41頁),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前揭事項
,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47頁),其訴顯難認
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
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學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蔡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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