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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中簡易庭民事115年度中小字第222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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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中小字第2226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6

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 實 及
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2026-06-1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小字第2226號 原 告 涂○倫 被 告 全國加油站環中路站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○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 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又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定 外,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,同法第436條第2項 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 日以115年度中補字第1608號裁定,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,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,該裁定已於115年5月18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 在卷可憑(本院卷第41頁),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前揭事項 ,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(本院卷第47頁),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6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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