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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中簡易庭民事115年度中小字第217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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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中小字第2178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返還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,45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。
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217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○財 訴訟代理人 吳○穎 被 告 王○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︰  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,452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1,45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,得免為假執行。  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原告主張: ㈠、被告於民國104年10月2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8,000 元,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書,約定借款期限36個月,以每1 個月為1期,按月攤還本金3,000元,而依契約約定倘被告不 按月攤還本金,自應給付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,按年利 率18.25%(每日利率息萬分之5)乘以貸款餘額計收之違約 金。詎被告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原告催討無效,依契約規定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迄今尚積欠本金15,000元及自105年2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18.25%計算之違約金仍未清償 。 ㈡、被告於104年10月2日向原告借款37,200元,並簽立信用貸款 契約書,約定借款期限24個月,以每1個月為1期,按月攤還 本金1,550元,而依契約約定倘被告不按月攤還本金,自應 給付日之次日起,按月計付之違約金,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 800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,000元,逾期第三期(含)以上 每期收取1,200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。嗣 被告僅清償部分借款,餘款經原告多次催討未果,被告尚欠 6,452元及按附表所示之違約金未清償。 ㈢、被告屆期未依約繳款,已喪失期限利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,尚欠21,4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未清償,屢經原告催 討,均未置理。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, 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則以:   被告確有向原告借款,對貸款申請書不爭執,願意償還本金 ,但目前無力償還等語置辯。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 ㈠、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貸款申請書、信用貸款契約書 、約定條款、授信交易往來明細查詢為證(見支付命令卷第 7-9、11-13頁),被告對此亦不爭執,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 為真實。 ㈡、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;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 質、數量相同之物。被告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,尚有如主 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違約金未清償,且清償期已屆至,依約 自應負清償之責。 ㈢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金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      四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,經本院斟酌後,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爰不 逐一論列,附此敘明。  五、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併依職權為被告 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。 六、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 ,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,500元,由敗訴之被告負擔。  七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有理由,判決如主文。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薇葶 附表: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(民國) 利率(年息)%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5,000元 自105年2月16日起 0 自10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以年息百分之18.25計算。 2 6,452元 自105年1月26日起 0 自10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,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1,000元,逾期第三期(含)以上每期收取1,200元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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