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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中簡易庭民事115年度中小字第187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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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中小字第1879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6

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2026-06-2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879號 原 告 林○凡 被 告 謝○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(本院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87號)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 送前來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,及自民國11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  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被告經合法送達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能預見將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 用,可能遭不法集團用於從事詐欺取財犯罪,竟仍基於幫助 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之幫助洗錢不確 定故意,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,於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0號之 統一超商南美門市,將其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 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系爭帳戶)寄予通訊軟體LI NE暱稱「金融中心管理委員會」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(下 稱本案詐欺集團)使用。嗣該不詳人士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佯 裝檢警,向原告佯稱投資APP「LLTZ」可獲利云云,致原告 陷於錯誤,依指示於113年12月24日9時21分許匯款新臺幣( 下同)5萬元至系爭帳戶,旋遭提領一空,致受有損害,為此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 付原告1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。 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 (一)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,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,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,而斟酌其 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,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, 即非法所不許,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,斟 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。經查,原告主張受詐騙集團詐騙, 因而匯款至系爭帳戶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114年度偵字第42112號、458932號起訴書為證,嗣經檢察 官起訴,本院以115年度審金簡字第139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 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,處 有期徒刑5月,併科罰金2萬元,此有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附 卷可稽,且經職權調取本院115年度審金簡字第139號刑事簡 易判決核閱無訛。被告受本院相當時期合法之通知,於言詞 辯論期日既未到場,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,經本院調查結 果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(二)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;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,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,亦同;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 同行為人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。可知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,其構成 要件並不完全相同,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,以各加害行為有 客觀的共同關連性,亦即各加害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 原因為已足,不以各行為人間有意思聯絡為必要,其行為係 出於故意或過失,在所不問,雖僅其中一人為故意,他為過 失,亦得成立,造意人或幫助人,亦視為共同行為人。則依 前揭說明,本件被告交付系爭帳戶之行為,客觀上幫助本案 詐欺集團順利取得詐騙款項,自與原告受有5萬元之損害具 有相當因果關係。從而,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 求被告給付5萬元,自屬有據。惟就剩餘之5萬元部分所受損 害(計算式:10萬元-5萬元=5萬元),刑事判決並未載明,原 告復未提出具體事證以實其說,原告此部分請求核屬無據, 不應准許。 五、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 任。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29條第1項、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 高者,仍從其約定利率。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 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,民法第233條第1 項、第20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債權,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,既經原告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且起訴狀繕本於115年2月25日寄存送達 被告(審簡附民卷第7頁),則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翌日即11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六、綜上所述,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5 萬元,及自11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此部分請求,為無理 由,應予駁回。 七、本件(原告勝訴部分)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,並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 第1項第3款規定,法院應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。 八、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 定移送前來,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,無庸繳納裁 判費,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,故無訴 訟費用負擔問題,併予敘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月   2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月 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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