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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中簡易庭民事115年度中小字第179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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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中小字第1794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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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一、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殷梁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4萬9,012元,及其中新臺幣4萬4,497元自民國114年7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79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○聯 訴訟代理人 歐○廷 林○萱 被 告 徐達勝(即徐殷梁之繼承人) 詹景棻即(徐殷梁之繼承人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一、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殷梁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4萬9,012元,及其中新臺幣4萬4,497元自民國114年7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徐殷梁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,及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繼承人徐殷梁前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,然被繼承人徐殷梁未依約繳款,截至民國114年7月26日止 ,尚積欠新臺幣(下同)4萬9,012元未依約清償(含本金4萬 4,497元、循環利息3,315元、違約金1,200元),而被繼承人 徐殷梁於114年2月19日死亡,依法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 殷梁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,爰依信用卡契約及繼承之法 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則均以:被告均為徐殷梁之繼承人,對於原告請求償還 之本金與利息無意見等語,資為抗辯,並均聲明:原告之訴 駁回。 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 款、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、歷史 帳單查詢、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、繼承系統表、戶籍謄本 等件為證(見司促卷第9至35頁),而被告對於前開事實復未 爭執,職是,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,勘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。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 息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規 定,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,500元,命由被告於繼承被繼 承人徐殷梁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項規定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6   月  30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甘眞綝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榮峰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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