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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中簡易庭民事115年度中小字第176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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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中小字第1760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6
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返還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: 主  文 被告孚瑞登股份有限公司、翁自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,675
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2026-06-2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宣示判決筆錄 原  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○真  住○上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吳建宏   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7樓 訴訟代理人 趙○成律師 被   告 孚瑞登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0弄0             00號 兼法定代理  人     翁自由  住○上 被   告 陳○蓮  住○上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中小字第1760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於中 華民國115年6月26日下午2時4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第3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。 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。 到場當事人:如報到單所載。 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:   主  文 被告孚瑞登股份有限公司、翁自由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9,675 元,及自民國11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7計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 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如對被告孚瑞登股份 有限公司、翁自由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由被告陳○蓮 給付之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孚瑞登股份有限公司、翁自由連 帶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計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。如對被告孚瑞登股份有限公司、翁自由之財產 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,由被告陳○蓮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,與判決正本之送達,有同一效力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欣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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