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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中簡易庭民事115年度中小字第172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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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中小字第1728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返還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2,39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、違約金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
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72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○曉 訴訟代理人 陳○馨 被 告 徐○量 徐○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一、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2,39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、違約金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事 實 及 理 由 壹、程序事項   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事項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徐永量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就讀中臺科技 大學時,邀同其母即被告徐○琴為連帶保證人,與原告簽訂 最高借款額度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 約定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實際申請動用之合計金額計算本 借款之本金,共動用3筆,借款金額合計17萬4,695元,並約 定自被告徐永量完成於該階段學業完成(含休、退學)或退伍 後滿1年之次日起,按每一學期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 攤還本息。詎被告徐永量自民國114年8月10日起即未依約清 償,迄今仍積欠原告本金9萬3,29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,因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如數給付,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 二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。   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 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 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 項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戶籍謄本、本院115年度司促字 第8418號支付命令、高等中學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 點、利率資料、就學貸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為證。被告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,本院依 調查證據之結果,堪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實。 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  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  之契約;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   質、數量相同之物;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,係指保證人與   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,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   言,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   明,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,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,得對   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,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 一部之給付。查被告徐永量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,尚有如 聲明所示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,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 ,揆諸前開說明,自應負清償責任;而被告徐○琴為其連帶 保證人,依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,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,是原告請求應屬有據。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 應予准許。 五、本判決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六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、第78條規定,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,500元,命由被告連帶負擔,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6  月   30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: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及年利率 9萬2,390元 自114年8月10日起至115年3月22日止 1.775% 自114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自115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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