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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中簡易庭民事115年度中小字第167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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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中小字第1679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,520元,及自民國115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115年度中小字第167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○紘 代 理 人 黃○宏 被 告 龍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 115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,520元,及自民國115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皇清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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