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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中簡易庭民事115年度中小字第161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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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中小字第1616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返還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,87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 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小字第161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○曉 訴訟代理人 陳○馨 被 告 黃子鎧即黃柏倫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○0號 追 加被 告 林晏菁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︰   主 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9,874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 約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,87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薇葶 附表: 編號 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 1 49,874元 114年6月1日起至114年12月25日止 1.775% 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左欄利率百分之10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,按左欄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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