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裁判檢索臺中簡易庭民事115年度中原小字第27號
回檢索列表
115年度中原小字第27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返還借款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一、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李麗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6萬5,682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.9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
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原小字第2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○祥 訴訟代理人 吳○法 被 告 吳明仁(即李麗珠即亞曼達美甲之繼承人) 吳明機(即李麗珠即亞曼達美甲之繼承人) 吳明憲(即李麗珠即亞曼達美甲之繼承人) 吳明潔(即李麗珠即亞曼達美甲之繼承人) 吳明靜(即李麗珠即亞曼達美甲之繼承人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一、被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李麗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6萬5,682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.96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麗珠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 事 實 及 理 由 壹、程序事項   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事項   一、原告主張:被繼承人李麗珠即亞曼達美甲(下稱被繼承人李 麗珠)於民國109年5月2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同)30萬 元。詎被繼承人李麗珠未依約繳款,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未為清償,又被繼承人李麗珠於114年7月17日死亡 ,依法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麗珠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 任,爰依消費借貸、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。並聲明 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。 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    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借據、契據條款變更契約、 授信約定書、借款餘額查詢單、撥還款明細查詢單、放款利 率歷史資料表、催告函、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、繼承系統 表、戶籍謄本、除戶謄本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8至26頁) ,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,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,依同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 同自認,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 貸及繼承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 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、第91條第3 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6   月  30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榮峰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