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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中簡易庭民事114年度中簡字第423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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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年度中簡字第4230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不動產租賃
宣判日期:2026-06-08

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租金等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42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○汀 訴訟代理人 吳○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妃樂冰品有限公司、董淵翔間請求 給付租金等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7,750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,6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...
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2026-06-08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字第42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○汀 訴訟代理人 吳○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妃樂冰品有限公司、董淵翔間請求 給付租金等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87,750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,6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游欣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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