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4年度中消簡字第6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8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9390488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」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18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中消簡字第6號
原 告 楊○惠
被 告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↗北屯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○誠
訴訟代理人 林○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8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7頁關於「懲罰性賠償金:3萬元」之
記載,應更正為「懲罰性賠償金1萬5000元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學德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蔡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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