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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臺中簡易庭民事114年度中消簡字第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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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年度中消簡字第6號臺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8

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

本裁判由 臺中簡易庭民事2026-06-18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消簡字第6號 原 告 楊○惠 被 告 特力屋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○誠 訴訟代理人 林○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8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  主  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7頁關於「懲罰性賠償金:3萬元」之 記載,應更正為「懲罰性賠償金1萬5000元」。   理  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秋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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