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羅補字第187號羅東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6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110001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18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劉○明 訴訟代理人 胡○麟、朱○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凱文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,943元 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 以上正...」
本裁判由 羅東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2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羅補字第187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劉○明
訴訟代理人 胡○麟、朱○瑞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凱文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,943元
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千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張雨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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