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羅補字第182號羅東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458403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吳○紘 訴訟代理人 黃○瑄 吳○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志明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,08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。另請一併提出被告吳志明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 事欄勿省略)到院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...」
本裁判由 羅東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羅補字第182號
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吳○紘
訴訟代理人 黃○瑄
吳○鋒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志明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,083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其訴。另請一併提出被告吳志明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
事欄勿省略)到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
法 官 張文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翁靜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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