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羅補字第148號羅東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1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債務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27988325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148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莊○沼 被 告 游○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又「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 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」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2第2 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24,02 7元(計算式:債權本金276,826元+起訴前之利息347,201元=624 ,027元),應徵裁判費8,...」
本裁判由 羅東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01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羅補字第148號
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莊○沼
被 告 游○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又「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
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」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2第2
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24,02
7元(計算式:債權本金276,826元+起訴前之利息347,201元=624
,027元),應徵裁判費8,39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7,8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
法 官 張文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
書記官 翁靜儀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