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羅補字第146號羅東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債務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羅補字第1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被 告 林○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又「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 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」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2第2 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81,52 7元(計算式:債權本金115,236元+63,271元+起訴前之利息1,17 8元+1,616元+起訴前之...」
本裁判由 羅東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01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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