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羅簡字第116號羅東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415101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及自114年12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」
本裁判由 羅東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羅簡字第116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陳○智
訴訟代理人 李○明
被 告 林○宇
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︰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00萬元,及自114年12月9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20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,得
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112年10月22日4時12分許,無照駕駛車牌
號碼000-0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行經宜蘭縣五
結鄉親河路82巷附近,且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
度達每公升0.25毫克以上,又嚴重超速、跨越分向限制線侵
入來車車道,而因過失撞擊被害人江秀鳳致其死亡。而伊承
保系爭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,已依約賠償被害人之法定
繼承人林宣棱、林旂伶、林淑娟、林福來、林家慶死亡給付
賠償金共計200萬元。而被告無照且酒後駕駛之情形,依照
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、第5款之規定,伊
自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,代位行使林宣棱、林旂伶、林淑娟
、林福來、林家慶對被告之請求權等語。並聲明請求被告應
給付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則辯稱:對刑事判決內容、原告主張事實及請求金額均
無意見,惟伊目前在服刑,無力負擔賠償,並聲明原告之訴
駁回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㈠按「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,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
事故者,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。但得在給
付金額範圍內,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:一
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,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
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。五違反道路交通
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。」
,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、第5款分別定有
明文。查,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
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、事故現場圖、保險理賠計算書
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等件為證,並經本院
調閱警方處理本件事故之調查卷宗核閱無訛,此有宜蘭縣政
府警察局羅東分局114年11月18日警羅交字第1140036664號
函檢附之事故現場圖、調查筆錄、調查報告、鑑定意見書及
現場相片等件附卷可稽,且為被告不爭執,自堪信原告之主
張為真正。
㈡又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
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;又遲延之債務,
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
利息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
,週年利率為5%,民法第229條↗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
第203條,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代位損害賠
償請求權,係屬於給付未有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,而被告經
原告起訴請求賠償上開損害而未為給付,原告自得依上開規
定,請求被告加付遲延利息。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
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4年12月9日(見本院卷第97頁
送達證書)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遲延利息,為有
理由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、
第5款、民法第184條↗第1項、第191條之2前段,請求被告給
付200萬元,及自114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
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↗第2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
宣告假執行。並依職權諭知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↗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上訴狀(應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
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謝宗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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