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26號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0仲行智能行動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仲行智能行動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94175164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依「民事訴訟書狀規則」, 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:(一)對被告仲行智 能行動股份有限公司、戴○君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;(」
本裁判由 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民事 於 2026-06-1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26號
原 告 陳○得
被 告 仲行智能行動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楊○汀
被 告 戴○君 不○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依「民事訴訟書狀規則」,
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:(一)對被告仲行智
能行動股份有限公司、戴○君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;(
二)被告戴○君之住居所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復按起訴
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
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↗第1 項第1款、第
244條第1項第2、3款定有明文。再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
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
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
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而所謂「訴訟標的」,係指原告為確
定私權,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
者而言;所謂「原因事實」,係為使訴訟標的特定所必要之
構成要件事實;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,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
張,倘有欠缺,將無法特定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。
二、經查,原告之民事訴訟起訴狀,僅記載關於被告曾立成部分
之侵權行為事實,對被告仲行智能行動股份有限公司↗、戴莉
君部分於事實及理由欄位均無其他陳述,顯未具體表明本件
對被告仲行智能行動股份有限公司↗、戴○君請求之訴訟標的
(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,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權
利義務關係)、原因事實、損害項目、金額及理由,復未記
載被告戴○君之住居所,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。爰依首
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依「民事訴
訟書狀規則」所訂格式補正上開缺漏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
實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韋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佩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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