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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民事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2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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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26號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0

仲行智能行動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依「民事訴訟書狀規則」, 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:(一)對被告仲行智 能行動股份有限公司、戴○君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;(

本裁判由 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民事2026-06-1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426號 原 告 陳○得 被 告 仲行智能行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○汀 被 告 戴○君 不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依「民事訴訟書狀規則」, 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:(一)對被告仲行智 能行動股份有限公司、戴○君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;( 二)被告戴○君之住居所。  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復按起訴 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 項第1款、第 244條第1項第2、3款定有明文。再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而所謂「訴訟標的」,係指原告為確 定私權,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 者而言;所謂「原因事實」,係為使訴訟標的特定所必要之 構成要件事實;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,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 張,倘有欠缺,將無法特定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。 二、經查,原告之民事訴訟起訴狀,僅記載關於被告曾立成部分 之侵權行為事實,對被告仲行智能行動股份有限公司、戴莉 君部分於事實及理由欄位均無其他陳述,顯未具體表明本件 對被告仲行智能行動股份有限公司、戴○君請求之訴訟標的 (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,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權 利義務關係)、原因事實、損害項目、金額及理由,復未記 載被告戴○君之住居所,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。爰依首 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依「民事訴 訟書狀規則」所訂格式補正上開缺漏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 10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佩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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