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竹北簡字第316號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30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70774816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5,659元,及分別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」
本裁判由 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
115年度竹北簡字第316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陳○興
訴訟代理人 羅○鴻
被 告 呂○賢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5,659元,及分別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
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↗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二、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↗第1項規定,合併記載事實及理
由要領,其中原告之主張,並依同條項規定,分別引用原告
之民事起訴狀及本院民國115年6月23日之言詞辯論筆錄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主張相符之分期付款應收帳
款轉讓申請暨合約書、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為證,而被告經
合法通知,既未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為何陳述及主張以供本
院斟酌,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,自堪認
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兩造分期付款買賣契約、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
為本件請求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↗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
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↗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
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田宜芳
附表:
編號 應給付金額(新臺幣) 利息 週年利率 1 22776元 11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 12881元 115年0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 32280元 115年0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4 72330元 11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5 65392元 11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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