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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民事115年度竹北簡字第31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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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竹北簡字第316號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5,659元,及分別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
本裁判由 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北簡字第31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○興 訴訟代理人 羅○鴻 被 告 呂○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5,659元,及分別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 二、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,合併記載事實及理 由要領,其中原告之主張,並依同條項規定,分別引用原告 之民事起訴狀及本院民國115年6月23日之言詞辯論筆錄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主張相符之分期付款應收帳 款轉讓申請暨合約書、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為證,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,既未到庭,亦未提出書狀為何陳述及主張以供本 院斟酌,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,自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四、從而,原告依兩造分期付款買賣契約、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為本件請求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五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田宜芳 附表: 編號 應給付金額(新臺幣) 利息 週年利率 1 22776元 11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2 12881元 115年0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3 32280元 115年0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4 72330元 11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 5 65392元 11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%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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