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竹北小字第338號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359109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,103元,及自民國115年5月2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」
本裁判由 竹北簡易庭(含竹東)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
115年度竹北小字第338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李○漢
訴訟代理人 徐○傑
被 告 黃○億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辯論終結
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,103元,及自民國115年5月2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且須於判
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記載上訴理由。如委任律
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田宜芳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18第1項:
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
項,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三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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