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580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陳○翰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5,672元,及自民國 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7.45%計算之利息,暨自 115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 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...」
本裁判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1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8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
債 務 人 陳○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5,672元,及自民國
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7.45%計算之利息,暨自
115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
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
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500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111年3月9日向債
權人借款2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息7.45%計算,債務人若
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
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
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
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
人借款15,67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
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
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
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
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