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裁判檢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580號
回檢索列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580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2
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陳○翰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5,672元,及自民國 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7.45%計算之利息,暨自 115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 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...

本裁判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2026-06-1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陳○翰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5,672元,及自民國 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7.45%計算之利息,暨自 115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 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 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111年3月9日向債 權人借款2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息7.45%計算,債務人若 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 人借款15,67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 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 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 明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