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550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5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力○芳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33,536元,及自民 國115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3.94%計算之利息, 暨自1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 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緣債務人...」
本裁判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0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50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
債 務 人 力○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33,536元,及自民
國115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3.94%計算之利息,
暨自1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
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
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
費用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109年7月15日向債
權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3.94%計算,債務人
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
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
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
權人借款133,53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
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
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
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
予陳明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