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司促字第461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支付命令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6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債 務 人 秀玉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73,356元,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8年5月23日向 債權人借款86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.95%計算,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 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...」
本裁判由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-06-22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46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
債 務 人 秀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73,356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8年5月23日向
債權人借款86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.95%計算,債務
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
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
前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
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
3,61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
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113年4月30日向債
權人借款85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.13%計算,債務人
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6
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前
述利率20%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
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19
,74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
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
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釋明
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
附表
115年度司促字第46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53,615元 自115年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95% 002 119,741元 自115年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13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53,615元 自115年2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119,741元 自115年1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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