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潮補字第618號潮州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42319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補字第61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文彥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起訴 未繳足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 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2第2項定 有明文。另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 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 起訴或聲請調解。民事訴訟法第519條↗亦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於1 15年3月16日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10,0 76元,及...」
本裁判由 潮州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01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潮補字第618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郭○鑑
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文彥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繳足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
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2第2項定
有明文。另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
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
起訴或聲請調解。民事訴訟法第519條↗亦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於1
15年3月16日以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10,0
76元,及其中106,700元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6.75計算之利息。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
5年3月15日止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0,175元(計算式詳如附
表一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760元,扣除前繳之裁判費500元,
尚應補繳1,2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↗第1項但書之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
全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附表一
請求項目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本金 11萬76元 利息 10萬6,700元 115年3月11日 115年3月15日 (5/365) 6.75% 98.66元 合計 11萬175元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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