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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潮州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潮小字第35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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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潮小字第352號潮州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
本裁判由 潮州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潮小字第35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○智 訴訟代理人 李○明 被 告 陳○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。當事人 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並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 第244條第1項、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,此為起訴必 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起訴狀亦僅記載被告當事人 姓名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、到院閱卷並具狀補正記載完整 當事人欄(含姓名、年籍、國民身分證號碼)之書狀,此項 裁定已於115年6月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又 原告逾期迄未到院閱卷並補正被告姓名、年籍等資料,亦逾 期迄未繳納裁判費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 繳費資料明細、答詢表、案件統計資料等件在卷足憑。原告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 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,5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語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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