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潮小字第352號潮州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415101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」
本裁判由 潮州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潮小字第352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陳○智
訴訟代理人 李○明
被 告 陳○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
原因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提出於法院為之。當事人
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並
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民事訴訟法
第244條↗第1項、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,此為起訴必
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經
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
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起訴狀亦僅記載被告當事人
姓名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
後5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、到院閱卷並具狀補正記載完整
當事人欄(含姓名、年籍、國民身分證號碼)之書狀,此項
裁定已於115年6月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又
原告逾期迄未到院閱卷並補正被告姓名、年籍等資料,亦逾
期迄未繳納裁判費,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
繳費資料明細、答詢表、案件統計資料等件在卷足憑。原告
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5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語柔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