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潮小字第206號潮州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741302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,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」
本裁判由 潮州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2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潮小字第206號
原 告 張○芬
被 告 鄭○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
民事訴訟(本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)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
移送民事庭審理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
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,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鄭○昱經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
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(潮小卷
第60頁)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
㈠被告可預見提供自己申辦之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,將可
能幫助詐欺集團利用其金融帳戶作為向他人詐欺取財,以及
掩飾、隱匿犯罪所得之本質、來源、去向及所在之工具,竟
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某時許,在屏東縣某處以通訊軟體LINE
傳送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↗帳號000-00000000000000帳戶
(下稱系爭帳戶)網路銀行帳號密碼、MAX平台帳號密碼、G
MAIL信箱帳號密碼、門號及身分證號等資料交予自稱「雯雯
」之詐欺集團成員作為人頭帳戶使用。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
於113年5月12日,於交友軟體「TAN DEM」結識原告並加入
其為好友後,旋即對其佯稱:投資虛擬通貨等語,致原告陷
於錯誤,於同年6月4日17時0分、9分許匯款各新臺幣(下同
)5萬元至系爭帳戶,旋遭提領轉匯,致原告受有共10萬元
損害(下稱系爭犯行)。
㈡被告所為系爭犯行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嗣本院以114年度簡
字第1926號刑事簡易判決論被告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
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,處有期徒刑6月,併科罰金16萬元
(下稱系爭刑事案件)。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
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
述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。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。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
行為人,民法第184條↗第1項前段、第185條已明定。
㈡經查,原告上開主張,有系爭刑事案件判決可考(潮小卷第1
1-23頁),並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刑事案件相關卷宗核閱無
誤,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以書
狀為爭執,綜以上開證據,足認被告與行騙者及其共犯所為
之系爭犯行,自成立共同侵權行為,應負損害賠償之責。準
此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,洵屬有據。
五、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,併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
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,即自114年9月5日起(重附民卷第17
、19頁)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依民法
第229條↗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、第203條之規定,同為
有據。
六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
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七、本判決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
2項規定諭知被告得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。
八、本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由刑事庭移送前來,迄本院言詞
辯論終結為止,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
出,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,併此指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
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
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
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銀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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