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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潮州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潮小字第20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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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潮小字第206號潮州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9

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,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

本裁判由 潮州簡易庭民事2026-06-2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潮小字第206號 原 告 張○芬 被 告 鄭○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(本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),由本院刑事庭裁定 移送民事庭審理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 如下: 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5日起,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 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鄭○昱經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(潮小卷 第60頁)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  ㈠被告可預見提供自己申辦之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使用,將可 能幫助詐欺集團利用其金融帳戶作為向他人詐欺取財,以及 掩飾、隱匿犯罪所得之本質、來源、去向及所在之工具,竟 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某時許,在屏東縣某處以通訊軟體LINE 傳送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-00000000000000帳戶 (下稱系爭帳戶)網路銀行帳號密碼、MAX平台帳號密碼、G MAIL信箱帳號密碼、門號及身分證號等資料交予自稱「雯雯 」之詐欺集團成員作為人頭帳戶使用。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 於113年5月12日,於交友軟體「TAN DEM」結識原告並加入 其為好友後,旋即對其佯稱:投資虛擬通貨等語,致原告陷 於錯誤,於同年6月4日17時0分、9分許匯款各新臺幣(下同 )5萬元至系爭帳戶,旋遭提領轉匯,致原告受有共10萬元 損害(下稱系爭犯行)。  ㈡被告所為系爭犯行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嗣本院以114年度簡 字第1926號刑事簡易判決論被告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,處有期徒刑6月,併科罰金16萬元 (下稱系爭刑事案件)。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 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。 四、本院之判斷: 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。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 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。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 行為人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85條已明定。  ㈡經查,原告上開主張,有系爭刑事案件判決可考(潮小卷第1 1-23頁),並經本院職權調取系爭刑事案件相關卷宗核閱無 誤,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以書 狀為爭執,綜以上開證據,足認被告與行騙者及其共犯所為 之系爭犯行,自成立共同侵權行為,應負損害賠償之責。準 此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,洵屬有據。 五、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,併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,即自114年9月5日起(重附民卷第17 、19頁),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依民法 第229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前段、第203條之規定,同為 有據。 六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 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七、本判決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 2項規定諭知被告得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。 八、本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由刑事庭移送前來,迄本院言詞 辯論終結為止,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 出,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,併此指明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銀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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