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沙簡字第24號沙鹿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6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確認債權不存在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6517096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沙簡字第24號 原 告 卓○哲 訴訟代理人 莊○洲律師 複代理人 吳○澤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侯○英 訴訟代理人 吳○穎 一、上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9,313 元(含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之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)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...」
本裁判由 沙鹿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2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沙簡字第24號
原 告 卓○哲
訴訟代理人 莊○洲律師
複代理人 吳○澤
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侯○英
訴訟代理人 吳○穎
一、上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9,313
元(含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之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)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
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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