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裁判檢索沙鹿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沙簡字第24號
回檢索列表
115年度沙簡字第24號沙鹿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6
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確認債權不存在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沙簡字第24號 原 告 卓○哲 訴訟代理人 莊○洲律師 複代理人 吳○澤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○英 訴訟代理人 吳○穎 一、上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9,313 元(含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之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)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...

本裁判由 沙鹿簡易庭民事2026-06-2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沙簡字第24號 原 告 卓○哲 訴訟代理人 莊○洲律師 複代理人 吳○澤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○英 訴訟代理人 吳○穎 一、上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9,313 元(含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之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)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 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