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沙小字第365號沙鹿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債務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6517510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,758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0.58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4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」
本裁判由 沙鹿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沙小字第365號
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黃○州
訴訟代理人 陳○海
王○力
周○庭
被 告 張○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,758元,及自民國114年4月14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0.58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4月
14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違約金,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2,758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
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淑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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