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橋補字第784號橋頭簡易庭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29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買賣價金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迪和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29031657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補字第784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↗ 陳○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冠瑋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 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2第2 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32 ,671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之 利息,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為3,136元(計算式見附表 ...」
本裁判由 橋頭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2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橋補字第784號
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
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↗
陳○龍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冠瑋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
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↗之2第2
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32
,671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之
利息,此部分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共為3,136元(計算式見附表
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,80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23、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郭力瑋
附表:
請求金額(新臺幣) 計算本金(新臺幣) 項目 利息起算日(民國) 起訴前1日 (民國) 週年利率 起訴前之利息(新臺幣) 32,671元 32,671元 利息 114年9月6日 115年4月12日 16% 3,136.42 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(請求金額+起訴前之利息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 35,807 元 第一審應繳裁判費 1,500 元 已繳納裁判費 500 元 尚需補繳裁判費 1,000 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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