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橋補字第399號橋頭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09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27938888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補字第3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陳○煌 訴訟代理人 吳○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03,73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橋...」
本裁判由 橋頭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09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橋補字第39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陳○煌
訴訟代理人 吳○忠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03,73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6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楊婉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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