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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橋頭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橋簡字第29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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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橋簡字第292號橋頭簡易庭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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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」之 記載,應更正為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」。

本裁判由 橋頭簡易庭民事2026-06-1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簡字第292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○龍 訴訟代理人 蘇○銘律師 被 告 陳○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所為 之判決,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:  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」之 記載,應更正為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」。  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 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陳勁綸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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