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橋簡字第292號橋頭簡易庭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16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買賣價金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0659759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「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」之 記載,應更正為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」。」
本裁判由 橋頭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16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橋簡字第292號
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闕○龍
訴訟代理人 蘇○銘律師
被 告 陳○柔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所為
之判決,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」之
記載,應更正為「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↗第1項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
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
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
書 記 官 陳勁綸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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