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橋小字第474號橋頭簡易庭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30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-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80659759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,822元,及其中新臺幣54,400元自 民國114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 息。」
本裁判由 橋頭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橋小字第474號
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闕○龍
訴訟代理人 呂○桓律師
被 告 莊○雍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
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,822元,及其中新臺幣54,400元自
民國114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
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6,822元為原告
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楊婉汝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 1,500元
合計 1,500元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《法院組織法》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。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。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、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,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