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橋小字第292號橋頭簡易庭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05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- 給付電信費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(統編:86736819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,847元,及自民國115年4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」
本裁判由 橋頭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0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5年度橋小字第292號
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唐○良
訴訟代理人 林○敏
林○芬
被 告 莊○合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
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,847元,及自民國115年4月29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,847元為原告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
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↗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
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
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
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書 記 官 林國龍
訴訟費用計算式:
裁判費 1,500元
合計 1,500元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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