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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橋頭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橋小字第29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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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橋小字第292號橋頭簡易庭民事案由:給付買賣價金
宣判日期:2026-06-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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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判命給付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,847元,及自民國115年4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

本裁判由 橋頭簡易庭民事2026-06-05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29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○良 訴訟代理人 林○敏 林○芬 被 告 莊○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,847元,及自民國115年4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7,847元為原告供擔 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橋頭簡易庭 法  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對於本判決之上訴,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林國龍 訴訟費用計算式: 裁判費      1,500元 合計       1,500元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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