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5年度桃補字第592號桃園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
公開紀錄關聯法人: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統編:03415101)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59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 法定代理人 陳○智 訴訟代理人 張○琪 胡○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峻昇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1, 91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1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↗ 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...」
本裁判由 桃園簡易庭民事 於 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桃補字第592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↗
法定代理人 陳○智
訴訟代理人 張○琪
胡○瑞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峻昇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91,
91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10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↗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
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嘉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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