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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桃園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桃補字第578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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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桃補字第578號桃園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30

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- 損害賠償(交通)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裁定駁回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57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○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淵俊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6,73 3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3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如 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...

本裁判由 桃園簡易庭民事2026-06-30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57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○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淵俊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6,73 3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3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如 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于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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