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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桃園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桃補字第49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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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桃補字第499號桃園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24

鉅源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- 債務人異議之訴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499號 原 告 陳○玉 被 告 鉅源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○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 執行所有之利益,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之債權為準,而此債 權包括其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等在內(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 第611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經查,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之債權額為 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及自民國115年2月25日...

本裁判由 桃園簡易庭民事2026-06-24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499號 原 告 陳○玉 被 告 鉅源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○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 執行所有之利益,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之債權為準,而此債 權包括其本金、利息、違約金等在內(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 第611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經查,本件被告對於原告之債權額為 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及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6%計算之利息,併計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5年5 月27日之利息後為203,025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。是依上開說 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3,02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,93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芃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,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,500 元;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宴慈 附表: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本金 無 200,000元 利息 200,000元 115年2月25日 115年5月27日 (92/365) 6% 3,024.66元 合計(元以下四捨五入) 203,025元
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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