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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桃園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桃補字第48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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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桃補字第481號桃園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8

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債務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48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○琦 訴訟代理人 林○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邱玉玲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86,691 元(計算式:本金177,764元+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3月11日 止之利息306,602元及違約金2,325元=486,691元,元以下四捨五 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6,07...

本裁判由 桃園簡易庭民事2026-06-18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補字第481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○琦 訴訟代理人 林○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邱玉玲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86,691 元(計算式:本金177,764元+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3月11日 止之利息306,602元及違約金2,325元=486,691元,元以下四捨五 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6,07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逕 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沛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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