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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檢索桃園簡易庭民事115年度桃簡字第64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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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5年度桃簡字第649號桃園簡易庭民事案由:損害賠償
宣判日期:2026-06-18
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- 清償債務

裁判主文宣告 (Official Holding & Order)

法庭宣示主文
法庭宣告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本金新臺幣371,344元部分之違約金 起算日「115年7月12日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115年6月12日」。

本裁判由 桃園簡易庭民事2026-06-18 依法宣示,具法律拘束力。

承審法官 / 審判長
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
訴訟代理人 / 律師
當事人自為訴訟 / 依法去識別化
法院書記官
法院書記官

裁判書完整全文 (Full Judgment Transcript)

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桃簡字第64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○華 訴訟代理人 張○豪 被 告 張秀慧即永承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所為 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  主 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本金新臺幣371,344元部分之違約金 起算日「115年7月12日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115年6月12日」。   理 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以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(須附繕本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)。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沛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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